刑事案例之【信用卡诈骗罪】

刑事案例之【信用卡诈骗罪】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龙某革在中国银行宁乡市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办理该卡后被告人龙某革多次进透支消费。2017年,被告人龙某革因经营不善负债800余万元,其房产于2018年、2019年先后被人民法院查封,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龙某革偿还中国银行49000元,仍欠19654.36元。

被告人龙某革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未再偿还银行欠款。2020年5月至8月,中国银行宁乡支行多次联系被告人龙某革偿还欠款,其均未再偿还,为逃避欠款于2020年8月将之前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停用,变更自己的手机号码,至2021年4月8日止,被告人龙某革共欠中国银行宁乡支行本金78786.49元,本息合计102363.697元。

2021年4月9日,被告人龙某革经传唤到案。

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龙某革向中国银行偿还了全部欠款本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龙某革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龙某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革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革向中国银行偿还了全部欠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宁乡市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龙某革再犯可能性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龙某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适合本案具体情节,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微法简评】

本罪名的立案标准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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